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七条有效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前款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主管部门将名单送区或者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分转有关选区登记,并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选民代为投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