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