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资金监管机制,财政、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及接受财政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行为。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