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服务人员专业素养与服务水平。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从事养老服务的社区工作者参加相关技能培训,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定期安排健康检查,适时提供心理咨询疏导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