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餐饮企业等参与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推动家政服务、生活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