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投资建设、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上门照护、远程健康监测等养老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需求。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