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购买、运输、存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经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后,予以特殊保障:(一)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工作需要;(二)学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因教学、技术研发、生产等需要;(三)因农林业生产等需要;(四)因体育训练比赛等需要。特殊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