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和激活。

现有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完成信息核实。所有者是单位的,应当指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人。

信息核实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