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控管理规定,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市市场监管、交通、应急、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园林绿化、体育以及邮政、铁路、民航、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