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