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