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监督抽查品种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扦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被抽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故意回避监督抽查。被抽查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需要复检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检验结果适用于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同一批次产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