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