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