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印章,县级的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乡、镇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自行撤销。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