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九条有效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印章,县级的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乡、镇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自行撤销。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