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