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驻琼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出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