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在选举期间不能回到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或者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登记。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户籍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为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联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确认其选民资格。已经在现居住地选区参加过上次换届选举的流动人口,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需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