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四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