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农机装备购置与应用、报废更新等补贴政策,按照优机优补、有进有退的原则,动态调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标准。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安排农机装备购置与应用、报废更新等补贴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