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采取财政奖补、财政金融联动等措施,引导金融、社会资本投入农机装备领域,支持农机装备发展。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按照规定支持农机装备发展。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农机装备企业、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产业发展、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农机装备的创新研发和产业化应用。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保险机构开发保险产品,为农机装备产业发展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