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重新犯罪预防第五十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法治教育贯穿办案全过程。对涉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