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不良行为干预第三十六条有效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文身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志,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身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