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指导。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