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失学、辍学。

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的报告备案制度。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