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不良行为干预第三十条有效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