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协同支持体系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同支持体系建设。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