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