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镇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牧区学校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牧区学校任教。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确保教师队伍稳定,鼓励教师终身从教,对于终身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