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合理配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将核定的学校教职工编制落实到学校。

任何部门和其他事业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