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建立教师培训机构。初级中学的教师培训教育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小学教师的培训教育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