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爱护学生,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