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寄宿制办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在资金投入、师资力量及后勤服务人员方面予以保障。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