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寄宿制办学。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在资金投入、师资力量及后勤服务人员方面予以保障。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