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