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委托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