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其他居民可以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应当提前五日通知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
居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