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七条有效居民会议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三)接受社会捐赠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方案;(四)社区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五)社区公共空间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项目实施方案;(六)其他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