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