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