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水库、闸坝、隧道等重要险段的巡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整治积水易涝区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供水等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危旧房屋除险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