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实施内部监督,建立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的日常监督检查。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本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工作,确保制度、人才、经费等落实到位,对本单位财会工作特别是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