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配置适宜档案安全保管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