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