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等文化遗产档案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文化遗产档案,开展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信息化工作。
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依法接收文化遗产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查询、展览等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等文化遗产档案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文化遗产档案,开展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信息化工作。
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依法接收文化遗产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查询、展览等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