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等文化遗产档案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文化遗产档案,开展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信息化工作。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依法接收文化遗产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查询、展览等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