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确各类涉烟产品属性和范围。禁止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口含烟、尼古丁袋、烟膏、鼻烟等含有烟草、烟碱成分的涉烟产品;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空管烟、茶烟、花烟等外观形状、使用方式、主要功能与烟草类似的产品和简易制烟机械等行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烟草制品衍生品的监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