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法时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徽章,出示证件;(二)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