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监控和溯源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场、港口、道路、车站、物流寄递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查处非法贩运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监控和溯源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场、港口、道路、车站、物流寄递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查处非法贩运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