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规范第十条有效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人员或者为家政服务人员介绍家政服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验其有效身份证件、技能证明、体检结论等,了解其从业经历、专业特长、身体状况;(二)如实向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告知家政服务相关信息;(三)开展服务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并保留相关记录;(四)接受并协调解决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投诉;(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