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和旅游(文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规划编制、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标识管理、保护责任人制度落实等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历史建筑等房屋建筑的施工审批管理工作,负责传统村落的申报和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历史文化名村、古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以及农业文化遗产的规划编制、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挂牌和维护,发放历史建筑保护告知书,以及历史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水务、民政、绿化园林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工业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地名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市教育、体育、商务、卫生健康、民族宗教、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