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力度。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统筹安排保护资金,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加强巡查、宣传,引导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