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传承利用正负面清单以及结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等要求,不改变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可以进行内部装修或者变更使用功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