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历史文化遗产,以及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由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制定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保护内容、保护要求、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